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26號原告 游仁福
邱正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何偉斌 律師 黃裕恆 律師被告 胡銀花
胡高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銀花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8,1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與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二項聲明合計之訴訟標的價額為3,33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每平方公尺│面積│本筆土地│││公告現值│(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866地號│460元│375│172,500元│├──────┼─────┼─────┼──────┤│1867地號│460元│360│165,600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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