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2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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