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22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4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補正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部分之訴之聲明及其事實理由,並說明是否為備位聲明。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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