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抗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9號抗告人甲○○
樓之2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3月30日本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0年8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向相對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擔保,設定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限為自90年8月
9日起至130年8月8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97年12月17日起,相對人即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753,292元、利息及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爰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影本及放款帳戶查詢資料影本等各1件為證,經原審裁定准許等情。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幾經協商下終獲其諒解,並於98年3月12日及98年4月1日間向相對人償還利息16,000及6,
400元,抗告人現無遲繳之貸款,且因受大環境不景氣之影響,收入有限,無法按期清償貸款之金額,在所難免等語。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抵押權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者,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已能明瞭有債權存在,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抵押權存在且債務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等節,為抗告人所不爭執;依前開規定,相對人即有權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原審依相對人所提上開文件證物為形式審查,認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清償期業已屆期而未受清償,因而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抗辯相對人願意協商、且已清償遲繳之金額云云,尚不得執為廢棄原裁定之理由。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
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羅森德法官吳思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陳勃諺┌────────────────────────────────────────────┐│附表:98年度抗字第1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福光││20│建│0│5│16│8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抗字第1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484│屏東市○○○街│福光段20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78.96合計78.96││全部│││││21巷7號││造、四層樓││││││││││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