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3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壹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