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義閔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98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8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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