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12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義閔 發
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98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8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