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60號聲請人甲○○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舜帆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秦慧綺┌───────────────────────────────────────────────────┐│支票附表:95年度催字第4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宋明源 │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20,000元│0000000│95年4月30日││││社大同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