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明叡 新北市○○區○○路○○○號11樓之2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 林明池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1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7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