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36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劉培森 即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11樓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工開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
,應徵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