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222號
抗 告 人 洪雲英
相 對 人 謝宗泉
周翠紅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查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
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7年11月26日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