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76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柏廷 住臺北市○○路○○○巷○○號3樓
邱靖庭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樂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5,000元,應徵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