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77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76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柏廷   住臺北市○○路○○○巷○○號3樓
       邱靖庭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樂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
5,000元,應徵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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