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26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60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令宜
       林素鈴
上列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 林隆元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零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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