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二)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二)字第174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
許瑞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林禮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 律師
陳智勇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丁○○、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等四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第六次二個月延羈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麗珍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