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更(三)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上更(三)字第70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智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7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4月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7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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