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七九九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男三十選任辯護人姜明遠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男三十選任辯護人 林禮模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三十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男三十
(選任辯護人 鄭庭壽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丁○○、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丁○○、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官有明法官周盈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