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簡調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和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係依法須先經調解之案件,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外,尚
應補繳聲請費1,320元,嗣經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8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6
日同時送達聲請人及其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2紙在卷
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1紙在卷可憑,則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