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勞簡調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勞簡調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好理國際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添誠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添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
地在起訴前已遷入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1樓,有
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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