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43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
蔡憶鈴 律師被告星銳演藝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1933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章曉文法官林欣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