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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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878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誣告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0日以98年訴字第87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上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聲請,既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游士珺
法官陳思帆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