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80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江俊彥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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