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錫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