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建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建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李建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恐嚇等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附表)。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附表編號31所處併科罰金刑部分(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一日),並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由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此部分應依其原宣告之刑併予執行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田平安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