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7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76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棋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零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至第三
個月每月以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湘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