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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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421號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2,518元,及自民國97年7月14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4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7月25日至原告醫院生產其女兒
,尚欠原告醫療費用新台幣(下同)26,948元、其女醫療費
用35,570元共62,518元未給付,被告曾書立醫療費用償還約
定書表示願負清償責任,惟被告並未依約清償,屢經催告,
迄未償還,爰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法定遲
延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病歷索引查詢單、醫療費用
收據、結欠醫療費用償還約定書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
並未到場或以書狀爭執,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兩造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2,518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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