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原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曜吉選任辯護人洪文佐律師被告吳冠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蘇鴻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7月10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陳薏伩法官朱世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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