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債務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裁定自民國99年6月23日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又債務人每月確領有固定薪資,有債務人提出之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員工在職證明書、玉山及國泰世華銀行薪資轉帳存摺封面及明細影本附卷可稽(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號卷㈠
233、252至255頁)。又債務人父(00年00月生)有心臟疾病、心臟裝有器具;母(00年0月生)曾有中風;大妹罹中度精神疾病,有身心殘障手冊在卷(本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卷16頁),均賴債務人與另二名手足照顧。矧查債務人每月平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2,833元,扣除個人每月生活費用10,299元,扣除因執行查帳(外勤)業務所需行動電話費及網路費共約998元,再扣除與另二名手足共同分攤渠等對父母、大妹三人之扶養費每月9,500元,每月所餘僅12,036元。勾稽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以8年期間分96期(每月1期)清償,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2,036元,總清償金額為1,155,456元,清償比例為59.8%。堪認債務人已盡其最大努力以求減少生活支出,用以清償債務,顯有履行所提出更生方案之誠意,本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12,036元。││2、給付方式:││⑴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⑵債務人除以上開方式繳款外,依新修正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已另有其他法定方式可供選擇,併提請注意。││⑶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以下貳、之分配表所示。││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932,259元。││4、清償總額:1,155,456元。││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清償成數:59.8%│├─────────────────────────────────────────┤│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第1至96期││││││每期清償金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258946│13.4%│1613│├──┼─────────────┼───────┼───────┼────────┤│2.│金陽信資產管理(股)│174042│9.01%│1084│├──┼─────────────┼───────┼───────┼────────┤│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75690│3.92%│472│├──┼─────────────┼───────┼───────┼────────┤│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18845│0.98%│118│├──┼─────────────┼───────┼───────┼────────┤│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0000000│56%│6740│├──┼─────────────┼───────┼───────┼────────┤│6.│臺灣土地銀行(股)│116164│6.01%│723│├──┼─────────────┼───────┼───────┼────────┤│7.│國泰世華銀行(股)│206427│10.68%│1285│├──┼─────────────┼───────┼───────┼────────┤│合計│0000000│100%│12035│├────────────────┴───────┴───────┴────────┤│參、補充說明:││1、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此方式計算結果,債務人每期清償總金額固略減少,惟於更生方案公允之判斷無礙││,爰不再調整。││2、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3、為避免導致債務人更生方案未能依約履行之情形,妨害更生立法之美意,債權人應主動││向債務人陳報履行更生方案所需之匯款帳號資料或繳款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或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聲請,改依上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之方式繳款,並務請依期履行。││4、本件更生方案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倘係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遲延,則許延緩一期給付,惟履行期應遞延一期。│└─────────────────────────────────────────┘附表:
┌─────────────────────────────────────────┐│更生之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如六合彩、職棒簽賭等)。│├─────────────────────────────────────────┤│3、不得將金錢貸與他人;且非為維持生活或因特殊事故所需,不得向他人借用金錢。│├─────────────────────────────────────────┤│4、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及購置不動產。│├─────────────────────────────────────────┤│5、不得自費搭乘計程車、高鐵、飛機、輪船。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在││此限。│├─────────────────────────────────────────┤│6、不得自費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7、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之相關行為。│├─────────────────────────────────────────┤│8、不得駕駛超過新台幣(下同)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在此限。││├─────────────────────────────────────────┤│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準。││├─────────────────────────────────────────┤│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5,000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元。│├─────────────────────────────────────────┤│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1,000元以上之商品或服務。│├─────────────────────────────────────────┤│12、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13、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等場所為消費││。│├─────────────────────────────────────────┤│14、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定期查核。││├─────────────────────────────────────────┤│附註:債務人之生活程度一經限制,債務人即應遵守,如有違反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即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規定聲請延長履行期間或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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