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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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29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建中 被上訴人即原告 王晴琡 兼訴訟代理 黃俊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晴琡、黃俊綾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222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