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稅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稅簡字第6號原告 楊宏智 訴訟代理人 陳金圍 律師
參加人 楊宏仁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宋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關於綜合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宏仁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不服財政部民國110年1月8日台財法字第10913945680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108年10月30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核定,及109年10月8日財北國稅法二字第1090034766號復查決),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案。因原告主張列報扶養其尊親屬 楊簡秀梅 之免稅額,與參加人楊宏仁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之免稅額有重疊之處,倘原告主張有理由,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書記官李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