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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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聲字第13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理人 蔣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二零九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全部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吳夌花 之債權人,因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影本、本院家事法庭110年5月31日北院 忠家靜 99年度繼字第209號函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頁),堪認聲請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