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調字第221號
聲請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 張冠崴
法定代理人 張紹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復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係在屏東縣○○鎮○○路000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按,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簡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