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76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簡志弘 債務人 賴瑋茹 債務人 陳劭華
一、債務人陳劭華、賴瑋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瑋茹前就讀臺東高商進修部時,邀同債務人陳劭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新臺幣30萬元整,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賴瑋茹自民國103年11月5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07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28,050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108年2月26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1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
2.15%。)、違約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陳劭華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本件為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28,050元│107年7月1日起至│1.15%│107年8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8年2月25日止││108年2月25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08年2月26日起至│2.15%│108年2月26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