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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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63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關於債權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2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命被繼承人 梁芬蓮 即 梁秝湘 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專屬繼承開始時梁芬蓮即梁秝湘之住所地法院管轄,而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梁芬蓮即梁秝湘死亡時之住所地為屏東縣○○鄉○○村○○路○○○號;準此,本件應專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本件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