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聲字第62號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相對人 鄧孟麟
鄧憶華 鄧仁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 鄧源福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鄧源福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鄧源福之債權人,而鄧源福於民國103年2月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提出戶籍謄本、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聲請命相對人提出被繼承人鄧源福之遺產清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