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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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51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琦崴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8001號),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伍萬伍仟伍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均詳如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所為108年度簡字第517號判決所載,另補充判決如後。
二、查未扣案之現金新臺幣15萬5,555元,係被告黃琦崴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竊得之物,此當屬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補充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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