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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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東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妮蓉 間請求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9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