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5年度東簡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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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字第1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5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660元,該裁定已於95年6月19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魏式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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