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923號聲請人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謝春美 、 劉惠蘭 、 劉志明 、 宋偉政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8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8923號聲請人歐力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謝春美 、 劉惠蘭 、 劉志明 、 宋偉政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