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4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45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94年度除字第45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復華商業銀行新│九十三年十月三十│壹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AC0000000│││││竹分行│日││││├─┼────────┼───────┼────────┼───────────┼───────────┼──┤│2│甲○○│復華商業銀行新│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壹萬伍仟伍佰肆拾伍元│AC0000000│││││竹分行│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