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六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丑○○子○○癸○○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肅欣 律師被告丙○○
寅○○己○○壬○○右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
黃莉玲 律師被告甲○○
乙○○戊○○辛○○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 律師被告庚○○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