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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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家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二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再宣告停止親權或撤銷其宣告之訴,專屬行親權人或曾行親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九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有原告所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而被告目前則居住在桃園縣中壢市地區一節,則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警察局中壢分局查明屬實,則有該分局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中警分戶字第0九二0000一六七二號函在卷可稽。則該前揭民事訴訟法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B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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