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加重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4日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3款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緝字第57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8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宣告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仍照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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