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5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552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邱其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八日起按月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整,每次逾期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邱其鋒於107年3月7日,與聲請人簽訂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正,期限自107年3月7日起至114年3月6日止。另約定本息遲延履行時,除仍按借款利率年息百分之14.88計付利息外,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整,每次逾期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詎料債務人於107年10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之借款本金,依放款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人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書及帳務資料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