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229號上訴人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鐵道局間因106年度建字第22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41,8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01,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工程法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