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3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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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390號原告 林正文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複代理人 張庭維 律師
黃舜暄 被告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健驊 被告 鄧淞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