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怡維選任辯護人陳學驊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民國101年2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 姜惠如 本院公設辯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陳學驊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姜惠如本院公設辯護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陳學驊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劉育琳法官黃國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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