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非訟代理人 徐俊清 相對人 洪原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原慶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區○○段○○○○號土地、同段7888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需包含所有權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前開不動產之信託專簿影本。
二、相對人洪原慶及債務人 江明裕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