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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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號抗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1年2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