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9號上訴人智昇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甲○○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