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8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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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9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9864號聲請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地址。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