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請人 喬華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群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群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須載明股東姓名、所持股數等)。
二、提出民國104年6月22日上午10時選舉清算人股東會議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聲請狀所附簽到紀錄係同日下午2點之會議)。
三、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縱無資產負債或財產,仍應造具)暨上開表冊已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四、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經監察人審查通過後,已送交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應併提出該次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五、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以「三次」以上(聲請狀所附登報證明均為同日報紙,核與上開規定不符)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並聲明逾期不申報即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紙正本等)及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